经查明,当事人于2023年6月14日出产了0.7135吨装修用焊接不锈钢管(规范:Φ25*0.45(mm),类型:12Cr14Mn11Ni,出产日期:2023-06-14)用于对外售卖,经抽样查验,样本的所检化学成分(Mn)项目不符合Q/TYZP 1-2022(揭露日期:20220712)《装修用不锈钢焊接管材》规范,判定为监督整体不合格。 经调查核实,当事人出产、出售上述产品的成本价9100元/吨,出售价9400元/吨。到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日来当事人经营场所查看中止,除8支*1000mm(13.5kg)作为抽检和备样无偿提供给抽样组织带走外,其他0.7吨已悉数出售结束,没有库存。当事人出产、出售上述产品的货值为6706.9元,赢利为210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“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中止出产、出售,没收违法出产、出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出产、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情节严重的,撤消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”的规则
一、罚款9000元; 二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0元; 三、没收、毁掉装修用焊接不锈钢管(规范:Φ25*0.45(mm),类型:12Cr14Mn11Ni,出产日期:2023-06-14)4支*1000mm(6.6kg)。